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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到期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8-08-07 10:53
一、案情
  2013年10月中旬某天,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车在淮安市区某路行驶时,与对向行驶韩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韩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后淮安市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司机王某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10000多元。后王某因费用问题把韩某和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车损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8000元。
  被告韩某辩称,原告方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方的损失,由于王某的驾驶证已经过了有效期,故其不应赔偿。
二、审判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韩某驾车与王某驾驶机动车相撞,造成二人均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各被告应依法赔偿。保险公司对王某持驾驶证已过有效期提出拒绝赔偿意见,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本次事故中韩某虽持驾证已过期,但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应确认具备驾驶资格。显然,保险公司以王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王某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双方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钟某损失人民币21000元。